机关委员会会议制度
时间: 2022-03-31 来源: 机关党委 作者: 机关党委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党委会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华北电力大学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精神,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织
1.机关党委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和决策实行机关委员会会议制度,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机关委员会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机关委员会会议由机关党委全体委员参加,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书记请假。
4.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二、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的思想状况。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机关各党支部党员发展,党支部换届选举等基层党组织工作事项。
5.讨论、决定评优表彰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6.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领导事宜。
7.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1.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各委员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2.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3.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书记应最后表态。
4.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或重大利益关系时,本人须回避。
中共华北电力大学机关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