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党委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行为,保证民主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有效防控决策风险,推动机关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规合法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机关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和措施,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工作;

(二)重要干部任免;

(三)机关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重要资产处置、重要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六)凡涉及到1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七)校级及以上等级重大评比、推荐、表彰事项;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机关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提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形式可结合实际分为线上、线下两种形式。

第七条 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思路,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九条 由集体决策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决策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规定执行。对重大问题不按本实施办法讨论决定的;对于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和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将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机关党委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华北电力大学机关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