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决策水平和治理能力,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由机关党委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机关党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1、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3、基层党支部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4、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财政经费预算、决算的制订和调整及预算执行情况,单项金额一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

6、机关党委层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7、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1、审议机关党委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

2、审议机关党委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工作报告;

3、机关党委委员会认为应提交教代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三条 机关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机关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党委工作,支持机关党委领导全权负责机关党委的相关党务和行政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党委委员会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明确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书面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五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会议符合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二)对于有争议事项,若存在严重分歧,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三)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六条 复议

凡机关党委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知会,否则不得复议。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七条  分工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机关党委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对给机关党委及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集体责任、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8713日起执行。


中共华北电力大学机关委员会

一八年七月十三日